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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程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程浩,高玉,刘井文,陈刚,周元花,王润远,聂庆芝,冯都喜,孙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中兴路与会宝路交汇处南88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广喜被执行人:李程浩,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高玉,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刘井文,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周元花,女,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王润远,男,1975年2月7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聂庆芝,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冯都喜,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孙成玲,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兰陵县本院在执行兰陵县华商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程浩、高玉、刘井文、陈刚、周元花、王润远、聂庆芝、冯都喜、孙成玲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相关财产情况,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咸伟林审判员  黄应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