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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薛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4刑初2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1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6年2月5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2月5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贺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口头约定,由薛为王供应水渣,并由薛承运。2014年2月25日、26日,王依约定分��次在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门分社给薛汇款5万元。薛收到钱后,既未给王运送水渣,也未将钱款退还,而是用于偿还其借款利息,且逃匿直至2016年1月26日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存款凭条、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王素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郑承涛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姬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