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沈芳与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芳,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丰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81号原告沈芳。委托代理人张旭,谢浩,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大街汉施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童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海,吴丹,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第三人武汉丰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夏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芳诉被告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丰鼎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沈芳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