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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民,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1民初526号原告张爱民,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石门镇黄龙铺村,机构代码79079210-1。法定代表人杨英民,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康乐,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洛南县。原告张爱民诉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新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民、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康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爱民诉称,原告自有一辆货车。自2014年起至2015年为被告的矿场运输矿石,被告按照计量吨位计运费。期间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原告运费。经结算,被告2014年7至12月欠原告运费84558.33元;2015年7至9月欠原告运费35653.35元,以上共计拖欠原告运费120212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收取原告车辆风险押金10000元。由于原告向被告索要运费未果,故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30212元;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风险押金10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7至12月运费84558.7元并增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运输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对原告张爱民为其拉运矿石及由此产生运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1、原告主张的运费金额应以实际结算单的金额为准;2、车辆风险押金原告已交付,数额无异议,但双方签订的口头合同尚在履行,不符合解除条件,合同是否解除,由人民法院裁决;3、结算单的金额未扣除税款,只扣除了油款,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出具相应运费的税务发票,原告的该项义务不能免除;4、目前大宗资源产品价格下滑,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希原告理解公司的处境,给予公司一定的宽展期。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张爱民与被告九龙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爱民用自有的大货车为九龙公司的矿场运送矿石,运费根据矿场的远近吨位的不同计算支付。之后,原告张爱民为被告九龙公司的矿场运送矿石至2015年。运费由被告九龙公司汇入原告张爱民在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指定账户。2014年7月至12月的运费计84558.7元,被告九龙公司未予支付。2016年5月31日原告张爱民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7月20日,被告九龙公司收取原告张爱民车辆风险押金10000元,并口头约定运输合同终止时退还车辆安全保证金。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张爱民提供的洛南县九龙公司运矿费欠费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为被告运输矿石,被告为其出具的运矿费欠费清单证明欠原告2014年7至12月运费实付金额共计84558.7元,被告应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84558.7元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不同意为被告运输矿石,致使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口头运输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基于此,被告收取原告车辆风险押金亦无合法依据,应予以退还,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的口头协议正在履行,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爱民与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的口头运输合同;二、限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爱民运费84558.7元;三、限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爱民车辆风险押金10000元。上述判决内容,被告不履行,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被告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