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563号原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72677325。法定代表人:李进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振山,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负责人:张河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