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山川粉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溧阳市山川粉末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4民初301号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33023082A(1-1),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昌盛路6号。法定代表人:余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溧阳市山川粉末厂,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周镇前街4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17494685J。。法定代表人:陈颖川,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山川粉末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程剑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杰、人民陪审员潘素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程剑石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聂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