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4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罗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罗法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民初40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代表人:蔡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智敏、王佳玮,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罗法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为与被告罗法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罗法斌立即向原告偿付透支本金人民币37316.47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55.9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原告对被告罗法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汽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委托代理人周智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法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罗法斌之间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4分期借12070151-30488的《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以其申办的卡号为62×××66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合同约定透支金额为58559.2元,其中购车透支额为56000元,分期付款业务服务费为2559.2元;透支款直接由原告划至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办理该笔贷款需支付手续费,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原告偿还透支的款项,分为36期(月)归还,第一期为1851.47元,以后每期偿还1779元;每期透支款项应于透支之日的次月25日前偿还;如被告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原告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被告应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否则原告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4分期抵12070151-30488《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原被告双方就该抵押车辆于2014年4月8日在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罗法斌透支后,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今连续逾期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法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分期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7316.47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55.9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罗法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汽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罗法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