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116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29日以仍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建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