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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116号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29日以仍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建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