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247-1号申请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城北新区。被执行人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崇阳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3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该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卓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伟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