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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洪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洪霜,陈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4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2010年11月3日。法定代理人李黄龙(原告之父),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日。委托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霜,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13日。被告陈强,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5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1号6幢202。负责人唐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洪霜、陈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