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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修山与司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山,司昔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91民初246号原告:陈修山,居民。委托代理人:赵霆,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昔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修山诉被告司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5元,减半收取3827.5元,由原告陈修山负担。审 判 长  范 蓉代理审判员  朱会良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