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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某甲,住所地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甲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中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