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吉化第六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吉化第六中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856号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建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玉荣,该公司职员。被告:吉化第六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关辉,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吉化第六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43.00元,减半收取9721.50元由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秋生审 判 员 张 聪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