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廖建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建亮,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建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建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廖建亮多次来到南昌县八一乡大昌村、武阳镇、莲良路等地,采取破门、破坏窗户护栏等方式入户盗窃,共盗得价值人民币14182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银三角管委会莲良路天桥29号的失主熊某某家,采取拆窗户、撬护栏的方式,入户窃得人民币5400元。2、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八一乡莲谢东路573号的失主陶某某家,撬窗户护栏后入户窃得人民币600元及价值人民��1162元的华为手机一部。3、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莲塘镇小兰村小兰自然村6组52号失主万某某家,撬护栏后入户窃得人民币300元及华为手机2部、古币2枚。4、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雷巷自然村1号的失主倪某某家,撬护栏后入户窃得人民币4000元。5、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八一乡大昌村荣华自然村2号的失主施某某家,入户窃得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MP4一台。6、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市青云谱区石马村朱桥自然村76号的失主郭某某家,入户窃得人民币8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7、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武阳镇正街路2支路67号的失主陈某某家,入户窃得人民币1220元及香烟3包。8、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八一乡大昌村上坊自然村182号的失主魏某某家,入户窃得人民币700元。9、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建亮窜至南昌县八一乡大昌村的一户两层楼人家,入户窃得长命锁2个、金属吊坠1个,粮票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熊小平、陶玉燕等人的陈述,估价意见,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建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418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廖建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建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建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明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