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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李彦海、王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李彦海,王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民初9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住所地:汝南县。负责人董文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红燕,该行职员。被告李彦海,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河,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以下简称汝南农行)诉被告李彦海、王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波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红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彦海、王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南农行诉称:2011年2月1日,被告李彦海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可循环人民币5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由被告王河提供最高额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三次,有效期届满后又循环一次,时间是2014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7日。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未予全部归还。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至还款入账之日止计算)。二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彦海为借款人,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额度有效期内的借款由被告王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75000元,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011年2月1日,被告李彦海贷款50000元,额度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首次贷款到期后,被告李彦海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三次(已结清之前借款本息)。2014年1月8日,被告李彦海再次循环贷款,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7日止。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归还50000元本金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及被告王河陈述及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承诺书、个人借款凭证及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二被告未全部履行该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至还款入账之日止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事实及理由,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彦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的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准)。被告王河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债权额75000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王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彦海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彦海负担,被告王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