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民初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克容与周文中、赵学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克容,周文中,赵学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第613号原告徐克容,女,生于1953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委托代理人林远成,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文中,男,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被告赵学科,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地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229号东方广场C座第16层。负责人胡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克容与被告周文中、赵学科、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中,原告徐克容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克容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克容承担。审判员 唐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云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