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振省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省,孙传荣,张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杨振省,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孙传荣,女,1955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歌,男,1982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杨振省申请执行孙传荣、张歌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4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孙传荣、张歌应偿还杨振省人民币七百一十万元整、利息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传荣、张歌名下位于西城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于2019年1月18日到期,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42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涛审 判 员 张巍助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