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宋志华与周艳梅、赤峰坤圣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华,周艳梅,赤峰坤圣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28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周艳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坤圣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江。本院在执行宋志华与被执行人周艳梅、赤峰坤圣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乔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