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田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田冲,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田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1690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田冲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216901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斌审 判 员 曾 强代理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