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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42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晓香,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肖美华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管有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兴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