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建庄、赵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建庄,赵彦辉,王藏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凤凰镇天宝东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建庄。被执行人赵彦辉。被执行人王藏欣。本院在执行(2014)宁民初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建庄、赵彦辉、王藏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现路执行员 赵志勇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