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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丽忠、杨丽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丽忠,杨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区政府四楼。法定代表人林云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丽忠,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杨立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5)第153(集美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陈丽忠、杨立芳缴纳社会抚养费20301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蓝水凤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正琰速 录 员  苏凤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