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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郑龙国与南靖县和溪镇斗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国,南靖县和溪镇斗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642号原告郑龙国,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郑鼎芳,南靖县和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靖县和溪镇斗米村民委员会,住地南靖县和溪镇斗米村。法定代表人郑汉彬,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龙国与被告南靖县和溪镇斗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龙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由原告郑龙国负担。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剑玲附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