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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王兵、赵学芹管辖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王兵,赵学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954号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诉讼代表人严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义,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现羁押于连云港监狱。委托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芹,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王兵、赵学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8月8日,江苏广惠珠宝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订立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广惠珠宝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900万元。2011年8月11日,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订立保证合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广惠珠宝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1年8月8日,王兵、赵学芹与富登公司订立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富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因广惠珠宝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富登公司向建设银行代偿后向王兵、赵学芹追偿,并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富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富登公司所在地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徐继东人民陪审员  赵 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艳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