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二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马耀龙与陇西中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耀龙,陇西中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马耀龙,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武,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陇西中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渊餐饮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军琴,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海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马耀龙与被告中渊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4日,我与被告签订了餐厅餐厅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被告位于陇西县人民广场餐厅,约定由我自主经营,每月支付给我工作佣金5000元,在承包期内连续3个月亏损100000元,可终止合同承担违约金10000元,我按约履行义务,但被告于2015年11月8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餐厅,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5966元及违约金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在承包经营我公司餐厅期间,因原告在别处谋职疏于管理,在其接手后的三个月已造成连续亏损十万元以上,从考勤记录中看原告仅在餐厅岗位上20天。而我公司已给原告支付了4500元的佣金,由于被告在承包期间管理混乱造成连续三个月亏损十万元以上。原告已严重违约,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陇西县人民广场中渊茶印时光品位餐厅,合同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工作佣金5000元,餐厅投资支出由被告负担,财务由被告管理,待被告餐厅投资收回,原告拥有40%的股份,原告承包期间连亏损3个月或亏损累计达10万元以上,双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接管经营期间累计亏损达100000元以上,被告便于2015年11月8日终止合同收回餐厅。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支付其工作佣金5966元,违约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承包合同书一份,公司财务利润表三张,财务记账凭证六张,考勤签到记录,证人马楠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餐厅经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承包经营餐厅累计亏损100000以上,按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依照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被告终止合同理由正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5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董雄伟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一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