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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宋建利,杜彦庆,董铁生,魏宝坤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8刑初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木兰县,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博出庭支持公诉,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7日1时许,哈尔滨xx米业有限公司员工魏某甲(男,殁年52岁)被发现死在该公司烘干塔入粮口处第二个地漏上。经通河县技术大队法医检验,魏某甲系掉入入粮口处第二个地漏上被塌落的玉米埋压窒息死亡。经调查,xx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米业)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告人宋某某作为xx米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事故中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作为xx米业安全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作为xx米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在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作为xx米业烘干塔作业区负责人,未能认真执行厂区各种规章制度,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宋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于2016年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谷某某、卜某某的证言,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在明知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疏忽懈怠,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致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宋某某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构成自首,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宋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认为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矫正。故公诉机关对宋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魏某某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杜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董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魏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桑茜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