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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来成伟与王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成伟,王继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605号原告来成伟,男,汉族,1971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王继平,男,汉族,成年,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原告来成伟诉被告王继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来成伟的起诉。原告X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7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