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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傅海刚与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海刚,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有毅,陆怡,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昆山市云海度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傅海刚,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上海云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有毅,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陆怡,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云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恒,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云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云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市云海度假村,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人民币12,107,848元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施有毅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执行中,本院到上海云都婚礼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政府等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本院到上海云都温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调查,发现2014年8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通过(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740号、1741号、1742号调解书将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号、268号的租赁使用权以及投资改建的约6000平方米的房屋抵偿给案外人侯某某。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陆怡出境,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因刑事案件在押,名下均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未查实、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8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