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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晓阳与盂县孙家庄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阳,盂县孙家庄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550号原告陈晓阳,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委托代理人,闫建军,男,山西应志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盂县孙家庄镇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年,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民,男,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阳诉被告盂县孙家庄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阳诉称,2008年1月至2009年年底,被告下属单位盂县孙家庄镇神益沟煤矿购买原告工矿配件,未按约定付款、2010年神益沟煤矿由被告兼并重组,被告开始给付原告货款,2014年8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下属单位欠原告284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阳诉被告孙家庄镇工业公司兼并重组盂县孙家庄镇神益沟煤矿不符合事实。2010年11月15日,根据《关于阳泉市盂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补充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73号)文件,山西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寨沟煤业有限公司,盂县孙家庄镇神益沟煤矿合并新设为山西阳泉盂县路家村煤业有限公司。盂县孙家庄镇神益沟煤矿属关闭矿井,由原已出资人孙家庄镇人民政府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税务,银行账户办理了销户手续,盂县孙家庄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盂县孙家庄镇神益沟煤矿营业执照,并承诺由注销煤矿引起的一切纠纷及一切民事均由盂县孙家庄镇人民政府承担,注销该煤矿所有一切遗留问题全部由盂县孙家庄镇人民政府承担,根据上述文件,原告起诉被告孙家庄镇工业公司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等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明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慧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