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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小名兵儿),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2012年4月18日因猥亵他人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2010年11月24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2月25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肖翠琼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伍文毅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来到沅陵县五强溪镇柳林汊村新建组蒋某家中,将暂住于蒋某家一楼卧室的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床边椅子上的牛仔裤口袋内的3100元现金全部盗走。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被害人孙某某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翠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文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