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与陶泽、鲍丽、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851265168Y。负责人:姜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村,该行职员。被告: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新河口,机构代码号76476026-1。法定代表人:谈新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诉被告陶泽、被告鲍丽、被告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铜陵市义安区东��乡新河口价值124544.59元的房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顺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铜陵县华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新河口价值124544.59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