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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周宝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周宝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644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负责人:刘陆柏,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周宝臣,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宝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333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宝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