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甲,××,莱芜市××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某乙,××,莱芜市××医院职工。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调解书规定内容,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刘文业执行员 许卫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树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