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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荣金、余俊、余金栋、朱凤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陈荣金,余俊成,余金栋,朱凤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76号原告张勇,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荣金,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余俊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余金栋,男,1938年1月3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朱凤哥,女,1935年1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陈荣金、余俊、余金栋、朱凤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荣金、余俊、余金栋、朱凤哥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其坐落于尤溪县城关镇水南路XX号XXX室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荣金、余俊、余金栋、朱凤哥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勇坐落于尤溪县城关镇水南路XX号XXX室房产(价值150000元部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玲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