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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5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治国与曹园园、常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治国,曹园园,常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5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治国,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合适、刘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园园,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辉、李永健(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常淋,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磊,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治国因与被上诉人曹园园、原审被告常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治国又以其经过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治国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治国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孙治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