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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法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武超与姚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超,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法执��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刘武超。被执行人姚华。申请执行人刘武超与被执行人姚华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武超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并于同年8月12日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武超支付人民币32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姚华已履行20000元,下差1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姚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程 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