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国强、王星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国强,王星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邢大举,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国强,农民。被执行人王星会,农民。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国强、王星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吕国强、王星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