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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袁华凤与朱华明、李春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凤,朱华明,李春桃,沈佳林,邱胜国,杨明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594号原告袁华凤。被告朱华明。被告李春桃。被告沈佳林。被告邱胜国。被告杨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凤与被告朱华明、李春桃、沈佳林、邱胜国、杨明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华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华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华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尚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