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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张某,张华张某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明张某,男,1984年2月13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捕前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逮捕。辩护人张好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华张某1,又名张清华,女,1981年5月3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书红、刘珊,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张华张某1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唐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张华张某1及二被告人的辩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19日、20日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将获取的考试试题和答案通过QQ发送给他人。经认定,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和答案属绝密级国家秘密,张春明张某发送的试题和答案与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的部分考题及答案选项中的部分文字描述相一致。2、2015年10月17日、18日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将在网上获取考试答案利用考试作弊器“云6”发送给张华张某1等7名考生,非法获利14000元。被告人张华张某1为了以较低价格获取答案,明知违法仍帮助张春明张某向他人推销该考试答案。经认定,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答案在考试期间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按照考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的惯例,完全按照张春明张某所销售的四科答案答题,可以获得考试合格。3、2015年11月7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将获取的《经济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答案通过QQ发送给他人。经认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在考试期间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按照张春明张某发送的答案作答可获得考试合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发射器及接收器图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张华张某1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是张春明张某系自首。被告人张华张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是被告人张华张某1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19日、20日举行的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将在QQ群里获取的考试试题和答案通过QQ发送给他人。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认定,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和答案属绝密级国家秘密,张春明张某发送的试题和答案与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的部分考题及答案选项中的部分文字描述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春明张某供述,2015年9月20、21日举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其在QQ群里获取答案后以1000元卖给一个考生。其分别用三个QQ号30×××04、10×××21、10×××08向他人QQ号或QQ群发送了64条考试答案信息。2、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网安大队丛公(网安)查(2016)第00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显示,QQ号30×××04(昵称“看海客”)、QQ号10×××21(昵称“中大教育咨询”)、QQ号10×××08(昵称“天成教育咨询”)在2015年9月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发送了64条考试答案信息。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对丛台公安分局所送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的函证明,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均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对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鉴定聘请书》的回函证明,张春明张某QQ聊天记录中提取的其在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发送的答案中包含有考试中的部分试题的题干及答案选项中的部分文字性描述,检材中题目的排列序号与试卷相同。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为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其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前”即“启封并使用完毕前”,特指应试人员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5、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法(1992)1号)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二、2015年10月15日左右,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张华张某1商定由张春明张某将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的试题答案以较低价格提供给张华张某1,由张华张某1进行推销,张华张某1遂向张春明张某介绍了王某等6人。随后在17日、18日举行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将在网上获取《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共四科考试答案利用考试作弊器“云6”发送给在邯郸理工学校、邯郸大学考点考试的张华张某1、王某等7名考生,非法获利14000元。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认定,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答案在考试期间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按照考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的惯例,完全按照张春明张某所销售的四科答案答题,可以获得考试合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春明张某供述,2015年10月15日左右,为牟利其和张华张某1商定,由其提供国家执业药师考试答案,张华张某1向他人推销,张华张某1可少付购答案费用。2015年10月17、18日考试期间,其从QQ好友及QQ群里获取答案后,用“云6”发射器和橡皮接收器向张华张某1及张华张某1介绍的其他6名考生传送考试答案。其一共收了14000余元,因张华张某1推销答案其没收张华张某1钱。2、被告人张华张某1供述,其在2015年10月举行的全国执业药师考试前为少付购答案的钱与张春明张某商定由张春明张某负责提供答案,由其向他人推销,在考试期间,其和其介绍的考生通过接收器获取答案的情节与被告人张春明张某供述基本一致。经辨认,张华张某1指认张春明张某就是卖给其考试答案的人。3、证人王某证明,2015年全国执业药师考试前一天,张华张某1以每科800元的价格向其推销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答案。当天中午,在张华张某1门诊卖答案的男子给其橡皮接收器。考试期间,其用接收器获取了答案。经辨认,王某指认张春明张某就是卖给其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答案的人,张华张某1就是帮助其买答案的人。4、证人杨某证明,2015年10月,张华张某1给其说她认识卖答案的,问其是否参加考试执业药师考试。5、证人焦某1证明,经杨某介绍其和同事焦某2在张华张某1门诊,一名卖答案的男子以每科800元出卖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答案并给其接收器,考试期间,其用接收器获取了答案。证人焦某2所证情节与证人焦某1基本一致。经辨认,焦某2指认张春明张某就是卖给其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答案的人,张华张某1就是帮助其买答案的人。6、“云6”发射器及接收器图片经当庭向被告人出示,辨认无误。7、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网安大队丛公(网安)查(2015)第02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显示,在2015年10月17日、18日全国执业药师考试期间,QQ号36×××24(昵称“冯老师”)给张春明张某的QQ号30×××04(昵称“看海客”)发送过执业药师考试答案,张春明张某用该QQ号码将其接收到的答案发送到QQ号码45×××81(名称“天威大伽扯淡群”)的群中。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对丛台公安分局所送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的函证明,执业药师考试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将张春明张某发送的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答案与标准答案经对比,四份检材都对2015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相应科目的答案进行了揭示,足以令使用者在考试中获得合格,直接获得不当利益,造成考试的不公平,损害考试制度。9、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法(1992)1号)证明内容详见第1起案件证据5。三、2015年11月7日举行的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期间,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将获取的《经济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答案通过QQ发送给他人。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认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及标准答案在考试期间属绝密级国家秘密,按照张春明张某发送的答案作答可获得考试合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春明张某供述,2015年11月7日举行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期间,其从网上QQ群获取答案后给一名考生发送了经济基础科目答案,后该考生给其800元。考试期间,其分别用30×××04、10×××21、10×××08三个QQ号向他人QQ号或QQ群发送了20条考试答案信息。2、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网安大队丛公(网安)查(2016)第001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显示,QQ号30×××04(昵称“看海客”)、QQ号10×××21(昵称“中大教育咨询”)、QQ号10×××08(昵称“天成教育咨询”)在2015年11月国家经济师考试期间发送了20条考试答案信息。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对丛台公安分局所送涉考检材密级和一致性认定意见的函证明,经济师考试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回复证明,对丛台分局送检部分材料与2015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比结果为,根据关键词可合并认定为2015经济考试经济基础(中级)试题答案,所涉试题得分率较高,可通过考试。5、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法(1992)1号)证明内容详见第1起案件证据5。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张华张某1为获得利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春明张某辩护人所提张春明张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春明张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是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华张某1辩护人所提的张华张某1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中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张华张某1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华张某1为以较低价格获取考试答案,事前与被告人张春明张某共谋由被告人张春明张某获取考试答案后,由张华张某1向他人推销的事实,被告人张华张某1与被告人张春明张某系共同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春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华张某1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春明张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张华张某1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华代理审判员 刘 培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