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923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老城街南大街平房*号。被告:褚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组*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被告在我处购买猪饲料,累计欠款55040元。2014年3月12日被告给付欠款25000元,还下欠30040元。当天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褚某某欠原告饲料款30040元。经审查,该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褚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开原市老城某饲料店个体工商业主,2003年被告褚某某饲养生猪从原告处赊购饲料20次共计欠款55040元,2014年3月12日被告褚某某的妻子到原告饲料商店偿还原告25000元,将原20张欠据收回,并为原告出具欠具,欠款30040元,并签属了褚某某名字。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未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40元而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褚某某之间存在合法的饲料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履行了给付被告饲料的义务,被告在收到饲料后,其妻子偿还25000元欠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据签名褚某某,被告褚某某妻子出具欠据的行为应视为对被告褚某某的代理行为,且购买的饲料用于被告褚某某家庭饲养生猪,故被告褚某某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饲料款30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褚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