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姜毓敏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再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姜毓敏。姜毓敏诉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林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拆迁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常行诉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姜毓敏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5)苏行申字第00157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5月12日,姜毓敏以西林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西林街道办事处在姜毓敏房屋所在地块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西林街道办事处承担。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毓敏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故该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姜毓敏的起诉不予受理。姜毓敏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26日,西林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向当地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书》,告知了项目拆迁的期限、评估机构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房地点等事项。2013年10月21日,姜毓敏向常州市规划局申请公开“西林街道前墅蒋家村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2013年10月31日,常州市规划局书面告知姜毓敏:“经查,尚未有单位向我局申请核发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2013年10月22日,姜毓敏向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等信息。2013年11月6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姜毓敏作出书面答复:“经调查,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所在土地的征收方案正在上报之中,目前尚未取得有关批文,因此您申请的该地块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对应的一书三方案信息不存在”。该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本案中,姜毓敏认为西林街道实施了违法拆迁的行为,但其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一份由西林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制作的《拆迁通知书》,仅凭该份《拆迁通知书》无法认定案涉地块的征收行为即为西林街道所为,故姜毓敏以西林街道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无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之规定,姜毓敏应当提供相关事实根据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因姜毓敏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姜毓敏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3年9月26日,西林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直接作出《拆迁通知书》,在西林街道前墅蒋家村进行违法拆迁,系行政乱作为,严重侵害了姜毓敏的合法权益。其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姜毓敏以西林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西林街道办事处在姜毓敏房屋所在地块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因姜毓敏系被诉拆迁地块的居民,且提供了西林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于2013年9月26日向当地被拆迁人发出的《拆迁通知书》等初步证据,故其起诉符合当时适用的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属于实体审查的内容,不影响其诉权的行使。一、二审裁定对姜毓敏的起诉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4)钟行诉终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行诉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王家祥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