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色旦与被告白虎、哈扎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旦,白虎,哈扎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3055号原告色旦,男,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海燕、王都瑞,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虎,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哈扎布,男,蒙古族,农民。原告色旦与被告白虎、哈扎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色旦及其委托代理人海燕、王都瑞、被告白虎、哈扎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色旦诉称,2008年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进行移民扩镇项目工作,当时政策规定每户自筹部分资金便可分得50.4平方米的住宅一处、10只绒山羊。原告当时在呼和浩特市打工,村民告诉原告该政策之后原告给时任村领导打电话咨询此事,村领导告知原告外出打工人员不能享受此政策待遇。直至2015年,原告返乡时才发现自己可以享受2008年移民扩镇项目工作中相关政策中的待遇。但原告的房屋及羊已经由第一被告冒名领取,现该房屋由第二被告占有。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返还该房屋和10只羊及孳息,但二被告拒不返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将位于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海鲁吐嘎查(新村)90号房屋及宅基地(价值5万元)返还给原告;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返还原告10只羊及孳息(价值5000元),合计55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虎辩称,2008年前我在海鲁吐嘎查买了两间土房陪读,2007年冬天特木乐巴根建设海鲁吐嘎查移民项目工程,我跟特木乐巴根说:“在建设项目中能否给我分得一处房屋”,当时特木乐巴根说:“如果有人不要项目中建设的房子,我才能给你”,2008年春特木乐巴根告诉我色旦可能不要项目建设房子,你找色旦协商。我给色旦打电话,色旦说“我不要房子了,但我要10只羊”。当时按照项目规定,每户要交5000元,我借了5000元交给特木乐巴根。之后我到政府抓阄,抓到90号房子。被告哈扎布辩称,一、被告哈扎布是本案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2012年3月份哈扎布与白虎协商,白虎将位于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海鲁吐嘎查(新村)90号砖木结构50.4平米房屋及院落(包括房前房后1.5亩土地)以36000元人民币(分期付款方式)卖给哈扎布。2014年3月1日哈扎布付清房款,白虎出具收据一枚。哈扎布购买该房屋后对该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共投入15600元(将门窗重新装修花了4600元、地板重新铺盖1300元、安装门楼4300元、铺平屋后山坡4300元、安装水暖器800元、换水泵300元)。二、原告色旦诉请中的停止侵权、返还10只羊及滋息,哈扎布从未侵占过被答辩人色旦的羊。综上,哈扎布是科尔沁左翼后旗海鲁吐镇海鲁吐嘎查(新村)90号房屋的实际房屋所有人,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色旦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在海鲁吐镇进行移民扩镇项目工作,给海鲁吐嘎查苏根小组每户建设50.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一处,每户上交5000元资金便可分得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和10只绒山羊。原告色旦当时在呼和浩特市打工,被告白虎以色旦名义交纳5000元后分得90号房屋居住。2012年3月,白虎将该房屋以36000元卖给被告哈扎布,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认可。且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移民住房分配表;(二)室内材料领取明细;(三)移民扩镇居住现状及搬迁示意图;(四)司法所案件移送函;(五)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六)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七)私有房屋所有权来源审批书;(八)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证实了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在海鲁吐镇海鲁吐嘎查给原告色旦建设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并以其名义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在海鲁吐镇移民扩镇项目工程中的90号50.4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色旦。被告白虎不能享受海鲁吐嘎查苏根小组成员的相关待遇,其不能上交5000元资金便可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白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色旦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其无权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被告哈扎布虽以合理价格购买房屋,但未对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条件。原告色旦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色旦应给付被告白虎垫付的5000元。被告哈扎布可以另行向被告白虎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相应损失。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10只绒山羊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虎、哈扎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海鲁吐镇海鲁吐嘎查的90号50.4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返还给原告色旦;原告色旦在上述期限内给付被告白虎5000元。二、驳回原告色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白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 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