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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德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李德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402号原告某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许瑞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兴利,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德胜。委托代理人王拥华,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双超,系李德胜之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某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德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德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某区黄屯镇于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