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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碧芬与向本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碧芬,向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何碧芬,女,生于1974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向本超,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何碧芬诉被执行人向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本超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启荣人民陪审员  余跃辉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