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何碧芬与向本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碧芬,向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何碧芬,女,生于1974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向本超,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何碧芬诉被执行人向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苍溪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本超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启荣人民陪审员 余跃辉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