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尹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魏丽花,尹方,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7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责人:蔡知平,该行行长。被告:魏丽花,女,汉族。被告:尹方,男,汉族。被告: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魏丽花、尹方、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丽花、尹方、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魏丽花、尹方、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学忠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人民陪审员 邓韵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