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田伟、李术文与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李术文,周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3民初499号原告:田伟,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李术文,女,汉族,1959年4月1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周会娟,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原告田伟、李术文诉被告周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伟、李术文、被告周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伟、李术文诉称:被告周会娟与二原告的儿子田玉成(现已死亡)系夫妻关系。2012年被告与田玉成夫妻盖房子缺钱便找二原告借款。因二原告也无积蓄,就用自家的直补折贷款24000元,额外在自家中拿出了1500元,共25500元,将所贷款项全部借给了周会娟与田玉成夫妇,并承诺所贷款的利息由被告夫妇承担。2013年二原告向被告夫妇索要上述款项,被告称正在办理贷款,等贷款下发后便予以返还,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归还,2014年的贷款利息都是二原告支付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现金1500元总计29399.3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会娟辩称:原告应该拿出欠条来,我没借钱。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会娟系原告田伟、李术文儿媳,被告周会娟与丈夫田玉成(现已死亡)于2012年从原告田伟、李术文处借款24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2014)伊环民初字第289号附卷99-100页,(复印于刑事侦察卷宗卷二29-30页),用以证实被告欠款事实。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被告周会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本院对原、被告的欠款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周会娟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3899元及现金15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会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田伟、李术文欠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田伟、李术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5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会娟负担。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伟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