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4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珊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4970号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组织机构代码:74546XXXX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淑凤,女,1961年2月8日出生。被告高珊,女,1977年6月12日出生。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高珊(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8567.1元。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BOBO自由城某号楼某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95.19平方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30元。被告未交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8567.1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珊给付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至二〇一五年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八千五百六十七元一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高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