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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胜华与郑州隆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史磊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胜华,郑州隆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史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胜华,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团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隆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吴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敏,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史磊,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黄胜华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隆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史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0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胜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相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