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昌立与王成、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立,王成,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泉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昌立,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利平,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系陈昌立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泉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尚俭,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泉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佐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昌立因石泉县佳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昌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昌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昌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刘慧琴代理审判员 杜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