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7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与韩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韩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689号原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宁,系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俊,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超,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韩冬,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816元,由原告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晓明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维 来源: